我市出台阶段性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
劳动法规 2020-03-07 1221次

为全面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、市决策部署,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帮助企业渡过难关,结合我市实际,经市政府同意,出台《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衢市人社险2020〕7号)文件,在全省率先落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配套政策。经初步测算,全市涉及企业2万余家,预计减免基本养老、基本医疗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1亿多元。

一、减免对象范围

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,包括基本养老、基本医疗、失业、工伤保险。具体为: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的基本养老、失业、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;对企业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。

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,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;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。减免基本养老、基本医疗、工伤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(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)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。

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降低,仍由单位代扣代缴。

此外,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、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,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,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,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

二、参保企业划型

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、统计局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和国家统计局《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(2017)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三、企业经办流程

为方便各参保企业,减、免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,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、核定、征缴程序不变。

四、参保对象权益

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,基本养老、基本医疗、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。

医疗保险减征、缓缴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,符合报销及刷卡条件的,参保群众可以正常刷卡结算。因各种情况未联网结算或者不能刷卡结算的(如职工生育类待遇),符合报销条件的,鼓励参保人员通过网上申报,邮寄寄送申报,或者待疫情解除后报送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,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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